为加强我院纪检监察工作,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党纪政纪、校纪校规认真贯彻执行,纪检监察工作严肃有效地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工委办〔2013〕1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院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学院各党总支、党支部、各部门、系(部)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肃性,检查监督院内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教职工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学院的决议决定、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执行有力。
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坚持重在监督、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党政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学院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委换届同时进行。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党总支、各党支部委员会中应明确一名纪检工作的委员。
(二)学院监察室应配备专(兼)职监察干部若干名;学院各支部设行政监察员,由支部纪检委员兼任。
(三)学院下属支部的纪检委员的调整,须报学院纪委审批。
(四)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应自觉服从学院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坚决执行学院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各项决定。
(五)纪检监察会议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绝不允许透露、传播、歪曲会议具体研究的情况。
1.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2.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的意识。
3.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健全完善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学院“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等制度。并通过主动监督检查,促进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
4.进行党风党纪状况的调研,向院党委提出建议并报告工作;监督检查党务公开情况,协助和监督院务公开工作,推进学院民主管理。
5.受理群众对党员、党员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来电的检举控告,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6.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
7.受理党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1.监督检查监察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职员工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相关的重大决定决策和执行学院决议决定、院纪院规的情况。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增强监察对象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意识。
3.推动健全完善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健全完善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科研经费、产业管理等制度;推动健全完善招生录取(专业调整)、教师招聘、职称评审、教职工入编等制度。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来信来访来电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院纪院规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
6.协助纪委制定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和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
学院各级党组织、各部门、系(部)要积极协助配合好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要主动联系衔接、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也要加强与学院各党总支、党支部、各部门、系(部)的工作协同,深入了解情况,并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来信来电来访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事项:
(一)对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事项,应进行初步核实,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政法纪责任的,报请院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视情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对经过立案调查,确有证据证明违反党、政法纪的,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或做出其他处理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提出处分或处理意见,并按管理权限报批。经过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党、政法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其党、政法纪责任的,应当报请院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撤销立案,并告知被调查单位、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同时视情将销案情况通报上级备案机关。
(三)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报请院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同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四)在检查、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纪检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五)做出的纪检监察建议、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应当自收到纪检监察建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采纳纪检监察建议或者执行决定的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六)纪检监察对象对纪检监察决定不服或者对纪检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纪检监察建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向院党委、行政主要领导申请复审,纪检监察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或给予回复。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七)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建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党、政处分。
(八)对党、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九)纪检监察部门在办理纪检监察事项中,可以提请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纪检监察部门。
(一)纪检监察专职工作人员应列席学院的重大会议,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监管工作,使学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紧贴学院的中心工作。
(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是纪委工作和监察工作合并召开的会议,是研究、决策重大纪检监察事项的主要形式,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经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增减会议次数。参加人员:学院纪委委员、监察室主任、专职纪检监察员、学院党总支及各支部兼职纪检监察人员。
(四)会议议题由学院纪委书记审定,会前须将开会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与会人员到会,才能举行。凡接到开会通知,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也应在会议前—天提出。
(七)会议要作出决定,必须得到与会人员超过半数以上的同意。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步调查研究后,再重新讨论决定。
(八)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应以学院文件形式,按发文程序,经审核签发后公布。
(九)每次会议由专人作好记录,并整理归档,必要时写出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审核后,发给有关部门和人员。
要积极推进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和调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年度学院设置的教育培训调研计划,重点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训和调研,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干部以平时自我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及文件材料,总结工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为主;每年根据需要学院不定期组织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也可根据需要和上级安排,每年有目的、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地安排专兼职纪监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的学习培训。
(二)调研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到对各单位、部门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情况、查找问题,对各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普遍和重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抓好检查落实工作。学院根据工作的需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取长补短的方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到兄弟学院学习,调研、考察。根据每年纪检监察理论研讨课题,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调研,撰写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或相关的论文,确保每年提交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或相关论文不少于一篇,学院各党总支向学院纪委上交一篇以上。
(一)为促使本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维护纪检监察工作严肃有效性,依照《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不履行责任的单位、部门及其人员实行问责。
上财浙院党〔2014〕6号纪检监察制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