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扩大党内民主,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市委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金委办发[2014]58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市直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中全面推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简称“票决制”。
各基层党支部、党委及直属机关党委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审批新党员时,都要实行“票决制”。
1、逐人票决原则。对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票决对象的,应实行逐人讨论酝酿,逐人进行票决。
2、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能投一票,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其他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党委成员)在支部党员大会(党委会)前正式向支部(党委)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但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3、唯一意愿原则。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投票人应作出唯一意愿。对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
4、超过半数原则。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同意”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党委成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或“同意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党委会)决议。
(一)准备工作:党支部在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表决前,必须准备好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的必须准备好预备期间的表现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同时,准备好表决票和票决情况汇总表。并在会议召开前3至5天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党员。
(二)票决程序:票决前,须坚持相关规定程序,包括票决对象汇报个人有关情况,入党介绍人、考察联系人、党支部报告票决对象的有关情况,与会党员对票决对象有关情况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等。在此基础上,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具体程序为:
1、支部大会从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推选工作人员(监票人、计票人,一般不少于两名);
3、工作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或《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4、支委会作填写《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或《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的说明;
5、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或《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7、工作人员清点票数,当场计票并汇总至《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或《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
8、党支部在讨论接收中共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会前向支部提出正式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10、根据票决结果,对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票决对象形成“同意接收”或“不予接收”、对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票决对象形成“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支部大会决议;
11、票决后,支部要填写《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或《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同时将表决票、书面意见和票决情况汇总表归入建党档案,并将票决结果写入《入党志愿书》的支部决议栏中。
1、在召开党委会进行票决时,必须提前3—5天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党委班子成员。
2、党委组织委员介绍票决对象培养考察情况和谈话情况,并经与会委员的充分酝酿、讨论,方可进行票决。票决前,提出监票人和计票人建议人选各1名,经会议举手表决通过后,负责表决的监、计票工作。
3、在党委会上,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方可形成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或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审批意见。由监票人负责当场向党委会报告票决结果,形成党委会决议,并将票决结果写入《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中。
市直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在党员发展工作中实行“票决制”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措施,严格工作程序,保证发展党员票决制的顺利实施。要加强对票决过程的领导和监督,避免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如发现票决对象参与与票决相关的非组织活动,应暂缓进行票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附件3:《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党员大会(党委会)因故未到党员(党委成员)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