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补充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1-27 点击数: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4〕33号)和省委教育工委、金华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和市教育局党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学院原“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提出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原“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一并执行。

附件: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

中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委员会

2014年 10月27日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

根据2014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开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同时废止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档案建设,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发挥党员先锋作用,对原“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上财浙院党〔2011〕24号)进行了修订,提出了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原“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一并执行,如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一、入党申请人的培养管理

1.年满十八周岁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全日制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可以向所属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自发文之日起,未满十八周岁的师生申请入党,原则上不予受理。各党支部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其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参加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2.入党申请人的受理工作由党支部负责,收到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须委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3.党总支应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入党申请人名单公示,党支部应在公示期满后填写《入党申请人公示单》,及时建立《入党申请人花名册》,根据“一人一档案”制度,为每位入党申请人建立档案。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管理

4.入党申请人必须经过党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填写《推优表》,经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学院党委应派员或指定专人列席推优会议。

5.党总支应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公示,公示期满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单》,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6.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按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和《党支部活动手册》。

7.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接受党校培训,经培训合格,发放党校结业证书。凡未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不予发展。

三、发展对象的培养管理

8.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期必须至少满一年,党支部才能讨论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工作。发展对象的产生必须经过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讨论,并及时填写《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表》。

9.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力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10.党总支应及时将发展对象名单报学院党委备案,学院党委负责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包括内审和外审,内审由党总支负责安排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及时填写《政审表》;外审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函调发展对象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填写《政审表》。政审表中须加盖相关党组织印章,行政章无效。未经政审或政审材料不齐全、政审不通过的,不予发展。

11.政审通过后,党总支应及时组织开展审查工作,向学院党委报送《发展对象预审登记表》,进行公示,党委预审合格后,发放《入党志愿书》。

12.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毕业、辞职等原因离开学院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13.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四、预备党员的培养管理

14.在召开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党支部应对照《党员发展材料目录》进行档案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由浙江省委组织部统一实行编号管理制度,填写要规范,不允许涂改。

15.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讨论接收两名及以上预备党员时,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方式必须为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16.根据金华市委的要求,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时,党委成员要派员或指定专人列席,并在党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党支部在召开会议前,应及时汇报会议议程。

17.党员大会通过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党委研究。

1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金华市教育局直属机关党委备案。

19.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20.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自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21.预备党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培养考察,党支部应及时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

五、正式党员的培养管理

22.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之前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要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工作。收到转正申请后,党支部应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党总支应组织公示,并报上级党委。

23.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相同。

24.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员的党龄,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上财浙院党〔2014〕17号发展党员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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