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09-03 点击数:

上财浙院党〔2011〕23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

现将《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2011年10月17日

主题词:党员发展 公示 制度 通知

主送: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

抄送:中共金华市教育局委员会

中共上海财大浙江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7日印发

附件: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经党支部提名并报经上级党组织预审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二、公示范围

公示范围一般为发展对象所在的学习或工作的基层单位。被发展对象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张榜公示、网上公示等。

三、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5-7天。

四、公示内容

发展对象的学习或工作单位、姓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及接待来信来访的部门、地点和联系电话等。

五、公示程序

1.提名、预审。党支部提名并报请上级党组织预审通过,确定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2.公示。各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发展对象的名单。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所属党总支或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反映。

3.调查处理。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集体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如反映的问题不实或不影响发展的,应予以发展;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应暂缓发展;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资格的,不予发展。

4.反馈意见。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门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

六、公示要求

1.及时公示。预审通过后即可公示。

2.及时处理。如公示无问题即可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有问题,一般要在发现问题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注意保密。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注意严格保密,严禁借机打击报复。

4.做好思想工作。对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的对象,要做好思想工作。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党委。

八、公示例式附后,供参考。

例式:

发展党员公示榜

根据我院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有关规定,经××支部提名和××总支预审,拟发展下列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公示如下:

××院××办公室(单位) ×××(姓名),×年×月×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年×月×日确定为发展对象。

(××专业××班(单位) ×××(姓名),×年×月×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年×月×日确定为发展对象。)

本公示自即日始7日内(×月×日--×月×日),凡对发展上述同志入党有意见者,请及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我党总(直)支或党支部反映,也可直接向党委组织部门反映。

党总(直)支联系电话: ×××××××

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联系电话:×××××××

×××党总(直)支(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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