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2-09-03 点击数:

上财浙院党〔2011〕19号

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

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

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 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和《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在师生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院各单位面向院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学院主管此项工作的部门为学院党委办公室。

第二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院内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主办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加强管理,严格申报、登记制度,把好关口,确保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实行一会一报制,事先须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主办单位须事先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报告人不得有错误的政治观点。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须经举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同意后,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备案表》,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应按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批准后,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实行举办负责制,谁主办谁负责。

第七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报告会进行时,应有主办单位人员在场协调,如发现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造成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

第八条 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严密程序,严格把关。对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在我院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同样按上述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党委办公室。

附件: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备案表

2011年6月30日

主题词:讲座 管理 办法 通知

主送:各党支部、各部门、系(部)

抄送:省教育厅、金华市委宣传部

中共上海财大浙江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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