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09-03 点击数:

上财浙院党〔2011〕28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

为进一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将《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

2011年11月22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 工作 通知

主送: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

中共上海财大浙江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1月22日印发

附件: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建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毫不放松地继续推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维护改革、促进发展、稳定校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党纪政纪,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进我院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廉洁从政的原则;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原则;必须坚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原则;必须坚持严格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党组织主要领导干

部负有主要责任,行政主要领导干部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章 各级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学院党委委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责。

(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和批示,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领导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初研究部署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年终要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向上级党政机关报告并在学院内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深入实际调查了解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

(五)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全院性的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

(六)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情况。

(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各部门的有关工作。

(八)定期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调查分析,经常深入实际,收集整理党员和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反映,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

(九)加强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廉洁自律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对部门、系(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了解掌握部门、系(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十)对党员和干部的党纪政纪情况进行检查,做好信访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一)加强对党员和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反腐倡廉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落实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措施,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每年底检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四)检查本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调查党员的违纪案件;协助学院党委对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各基层党支部要真正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严格党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教育和带领党员自觉遵守《党章》、《准则》,发挥爱校、敬业、奉献精神,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尽到责任。

第三章 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总负责,对学院党委委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直接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要问题的汇报,亲自了解和掌握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党委副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

2.负责联系系(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解决系(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党委委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及时了解和掌握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定期向党委汇报。

(四)基层党支部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及时了解每个党员的思想状况,发现违纪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配合上级党组织对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管住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自觉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每个共产员都有要认真执行《党章》和《准则》,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敬业奉献,严守法纪,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体干部都要认真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为党风廉政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重点抓好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汇报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汇报。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班人要按照责任制的要求,每学期汇报一次本人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基层党支部每学期末检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学院各单位每年年底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考核评比制度。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同岗位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检查、评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优秀党员的重要条件。凡是违规违纪的,实行一票否决。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凡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好的干部不能提拔任用。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主动负责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给予表扬鼓励,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重要规定、制度落实和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组织和责任者,要视情况进行处理,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发生了严重问题的,要追究该组织和责任者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追究责任的,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干部考核定为不合格;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七)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需追究责任的,应由上一级党政组织根据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处理方式给予处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批示和部署,未贯彻落实,或监督检查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已发生的违纪案件不汇报,干扰查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办案人员及其亲属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不及时处理,影响党群关系和学校稳定的;

(五)选人用人失察,在党风廉政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责任范围内出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其它严重问题的应对照本条上述各款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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