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党务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09-03 点击数:

上财浙院党〔2011〕22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党务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部门(系、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作要求,以及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工委〔201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院管理水平和透明度,推进民主办学和依法治校,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学院的科学和谐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党务院务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9日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党务院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院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的积极性,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党务院务工作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党务院务公开是指学院党委、行政通过一定形式将学院党委或行政事务及有关信息真实、及时地向党员或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条党务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加强党内监督,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推进民主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院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党务院务公开的原则:

一、阳光透明,依法依纪;

二、发扬民主,广泛参与;

三、积极稳妥,稳步推进;

四、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二章 党务院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切实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六条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向本院教职工公开的事项有:

(一)基本院情,包括学院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议事规则、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二)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思路和重要决策,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三)学院教育、基建、科研经费收入、支出及管理制度;

(四)引进人才与接收毕业生情况,干部任免,干部与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工程验收结果及工程决算情况,大型设备、大宗物资采购方案等情况;

(六)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工作、后勤等方面工作情况和有关管理规定;

(七)党员发展、民主评议的程序和结果;

(八)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审计结果;

(九)教职工住房选购方案,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向本院学生公开的事项有:

(一)培养计划、教学规章,学籍、学位管理办法等教学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与学生有关的部门的办事程序、步骤、时限等规定及部门的办公地点、负责人等;

(三)学生宿舍、食堂、澡堂、治安交通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办法;

(四)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操作规程;

(五)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政策与评定程序及结果;

(六)各类奖、助学金的额度,申请、发放办法及发放情况;

(七)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

(八)学生管理制度;

(九)向学生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和代收、代办的项目。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的事项有:

(一)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

(二)招生计划、程序、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及录取结果;

(三)对外招聘人才信息;

(四)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学生转专业、休学办法,毕业生就业等管理制度;

(五)信访接待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举报电话;

(六)其它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学院要求公开和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务院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党务院务公开的形式: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要完善、规范教代会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在院务公开中的重要作用。

二、各种会议形式。主要有:党政联席扩大会、党员大会;中层干部会;各类工作会议;情况通报会;听证会;民主党派、院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工作会议和座谈会等形式。

三、各种公文、规章制度形式。包括各种文件、通知、通报、公告、手册等形式。

四、传播媒体形式。包括电视台,校内外报刊、电台、网络、宣传海报、专门公示栏等形式。

第四章 党务院务公开的时限和范围

第十一条党务院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分为四种:

一、长期公开,主要指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二、 定期公开,主要指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每年或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 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还要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适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工作的公开。适时公开必须在党务院务发生10日内、最长不超过20日公开。

除采用会议形式公开外,其他形式公开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

第十二条党务院务公开要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的范围。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的内容,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的党务在党内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在全院公开。

第五章 党务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党务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院领导、党委委员、院长助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院的党务院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党务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

第六章 党务院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党务院务公开的;

二、 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的;

三、 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或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公开给他人和组织造成损害的;

五、 公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第十五条学院成立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分管纪检的领导为组长。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附 则

第十六条各部门、系(部)要注重本单位的事务公开,参照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凡涉及本单位的大事和与本单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要以相应形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的纪检委员、各工会小组对本单位的事务公开实施监督,确保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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