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作者: 时间:2011-10-18 点击数:

3.调查处理。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集体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如反映的问题不实或不影响发展的,应予以发展;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应暂缓发展;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资格的,不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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